簡介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推動老舊市區活化發展及提升公共環境品質,自104年起配合各行政區再生計畫,針對都市更新整合不易之區域,以「老屋新用計畫」進行更新前活化與改善策略,並討論地區發展議題,透過制度化申請機制進一步與民間合作,以政策支持公、私有閒置老舊建築或其室內空間進行合宜之改造,並適度提供社區公共或公益使用,以示範老舊建築除了拆除重建更新以外如何能發揮的多元價值。
對象
(一)屋齡限制:30 年以上。
(二)申請標的為合法建築。
(三)提案團隊/人須為老屋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年齡 20 歲以上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