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紙本或數位原創漫畫創作,或者改編臺灣原創影視作品、動畫或遊戲內容之漫畫創作。
(二)漫畫創作內容須與臺中城市元素具關聯性。建議申請補助者得納入以下參考:
1. 以臺中為故事發生地,或記述正在、曾經發生於臺中的在地故事,或劇情內容與臺中市具關聯者。
2. 融入臺中識別場景,以圖像繪出深刻城市影像記憶點,例如:特色街道、建築物、特殊地理面貌。
(三)本案補助之漫畫創作包含圖文創作,另作品須未曾發行或完整公開發表。單行本為首次發行,連載漫畫則為全新回(話)數且非再版作品。
(四)符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且創作內容不得以該辦法所定限制級內容呈現。
(五)創作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包括政治立場、種族、族裔、宗教、健康狀況、年齡、階級、性取向和性認同等層面,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而使其心理不適等。
二、申請應繳文件
(一)申請文件如下,格式請依臺中市新聞局公告之「補助申請表單」撰寫,建議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且內頁應編寫頁碼、左側以訂書機依下列次序簡易裝訂成冊:
1. 補助申請表:正本 1 份、影本 1 式 9 份,共計 10 份。
2. 補助計畫書:1 式 10 份。
3. 作品連續稿圖示(以下方式擇 1):1 式 10 份
(1) 申請案作品連續稿 3-4 頁。
(2) 創作者其他完稿作品 1-2 頁。
4. 經費預估表:正本 1 份、影本 1 式 9 份,共計 10 份。
5. 資格證明文件:1 式 10 份。
(1) 創作者本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符合申請資格之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社團)法人、各級學校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個人申請者免附)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證明文件影本。(個人申請者免附)
(4) 申請者最近 2 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未滿 2 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個人申請者免附)
(5) 創作者如有 2 人以上,須含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並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 切結書:正本 1 份、影本 1 式 9 份,共計 10 份。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 1 份、影本 1式 9 份,共計 10 份。(如無此類身分關係者免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補助申請表單」下載路徑: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網站/業務專區/漫畫產業輔導專區/原創漫畫補助。
三、聯絡窗口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新聞行政及流行音樂科 鄭小姐
連絡電話:(04)2228-9111#15112
email:hedy422@taichung.gov.tw
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來電洽詢。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