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
(一)成立登記 2 年以上之原住民儲互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補助最高 5 萬元,以其營運所需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經補助後,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成立登記未滿 2 年之原住民儲互社及原住民儲互分社:
1.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 10 萬元,以一次補助為限。
2.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 5 萬元,以其營運所需經常性支出為限。
3.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 3,000 萬元之原住民儲互社,每社每月補助 1 名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薪資,以實際投保薪資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住民儲互社成立登記未滿 2 年內提出申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起,最長補助 24 個月。如有中斷聘僱,中斷期間不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限。
(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 30 社為限。但申請補助當年度已獲內政部補助之原住民儲互社,不得重複申請。
(四)補助協會辦理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初審、彙整、核銷及結報等行政手續費用,其費用以實際補助金額之 3%核給。
二、獎勵項目:
(一)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 :
1.貸款對象:年滿 18 歲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儲互社社員。
2.貸款上限:7 萬元,清償後可再貸。
3.貸款償還期限:6 個月以上,36 個月以下。
4.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4%。
5.受理申貸期間:
(1)第 1 期: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年 6 月 30 日止。
(2)第 2 期:112年 7 月 1 日至 1112年 12 月 31 日止。
6.獎勵金核算方式:
(1)儲互社:依本年度實際核貸金額之 3%核給。
(2)協會:以本年度實際核貸金額之 0.5%核給。
(二)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
1.貸款對象:年滿 18 歲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儲互社社員,並有合法經營事實者。
2.貸款上限:30 萬元,清償後可再貸。
3.償還期限:7 年以下。
4.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4%。
5.貸款用途:開創或經營事業所需週轉或營運支出。
6.受理申貸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7.獎勵金核算方式:
(1)儲互社:依本年度實際核貸金額之 1.5%核給。第 2 年起,依上年度 12 月底未收回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 1.5%核給。
(2)協會:以本年度實際核貸金額之 0.4%核給。第 2 年起,依上年度 12 月底未收回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 0.4%核給。
(三) 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
1.貸款對象: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合作社,並經內政部於當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劃參與考核評定成績達乙等以上之原住民合作社或成績達丙等且已取得政府採購案之原住民合作社,並已加入儲互社為法人社員。
2.押標金貸款:
(1)貸款上限: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得超過 50萬元。
(2)償還期限:自招標公告日起 2 個月內。
(3)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3%。
3.履約保證金及營運資金貸款:
(1)貸款上限: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超過 300萬元。
(2)償還期限:自承攬政府採購契約載明終止日起算 6 個月內。
(3)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3%。
4.受理申貸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5.獎勵金核算方式:
(1)儲互社:依貸款存續月數按實際貸放金額之 3%核給。
(2)協會:依貸款存續月數按實際貸放金額之 0.5%核給。
(四)新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員:
1.增加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員,入社達 3 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為現任社員者。
2. 獎勵金核算方式:
(1)儲互社:每位原住民社員核給 100 元。
(2)協會:每達 2,000 人核給 1 萬元。
詳細相關資訊請參閱計畫公告頁面。
三、辦理單位:
獎助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四、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北區:范小姐04-22917272分機8305
中區:湯小姐04-22917272分機8303
南區:莊小姐04-22917272分機8304
東區:黃先生04-22917272分機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