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單位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二、聯絡窗口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勞工福利科
08-7558048#520-522
❈活動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屏東縣政府公告頁面為準❈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企業降低人才流動,引導企業提昇勞工薪資以留住優秀人才,促進勞工穩定就業;鼓勵青年積極尋職,協助青年職涯發展,提升就業意願及累積職場競爭力,進而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創造勞資雙贏,特辦理本獎助計畫。
申請資格:
1. 移居青年:
移居並設籍於屏東縣,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1)年滿 15 歲至 44 歲(含)之本國籍青年。
(2)自申請日(含)前 5 年內,連續設籍於外縣市達 1 年以上。
(3)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始連續設籍於本縣,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勞務提供地於屏東縣,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3,301 元以上者(醫事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8,201 元以上)。
2. 返鄉青年:
設籍於屏東縣,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1)年滿 15 歲至 44 歲(含)之本國籍青年。
(2)自申請日(含)前 5 年內,於本縣以外縣市連續工作達 1 年以上。
(3)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始返鄉工作 (勞務提供地於屏東縣),且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3,301 元以上(醫事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38,201 元以上)。
3. 應屆畢業青年:
114 學年度(民國 115 年畢業者)高中(職)以上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1)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認定為 114 學年度應屆畢業相關證明文件。
(2)29 歲(含)以下,設籍於屏東縣(或戶籍遷移至屏東縣)。
(3)畢業證書自核發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勞務提供地於屏東縣,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繳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3,301 元以上(醫事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申請日起每月皆達 38,201元以上)。
(4)112 學年度以後(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後畢業者)高中(職)以上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者,申請及受僱日期自退伍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受僱日期不受畢業證書核日(次日)起 6 個月內就業之限制。
公告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採現場申請方式(上午 09:00 至下午 16:00 止,中午休息時間及例假日不受理)、委託報名(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或郵寄報名(申請日以郵戳為準,並請以雙掛號郵寄且來電確認)。
(一) 申請日期:公告日起,採現場申請方式(上午09:00 至下午16:00止,中午休息時間及例假日不受理)、委託報名(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或郵寄報名(申請日以郵戳為準,並請以雙掛號郵寄且來電確認)。
(二) 申請地點:
申請項目及額度:移居、返鄉及應屆畢業青年申請穩定就業 6 個月及 12 個月獎助金:自申請核定日起連續工作達 6 個月以上,得申請第 1 次穩定就業獎助金,獎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0 元整;自申請核定日起連續工作達 12 個月以上,得申請第 2 次穩定就業獎助金,獎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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