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二、聯絡窗口
產業發展處(青年事務科):林小姐 (02-2427-8090)
❈活動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基隆市政府公告頁面為準❈
為持續鼓勵及培育本市青年透過辦理公益活動,包含國際交流、藝文展演、環境永續、福利倡導、弱勢關懷及技能培力等公益議題之計畫,打造友善有愛環境並促進社會祥和發展,且延續已發酵之量能,酌予補助青年實踐具社會影響力之公益活動補助金,以作為公益活動籌備及執行所需。
☛ 詳細資訊請參閱計畫簡章: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iXwHU9KFi8khVfosH6V0pggduxsGbXdr?usp=sharing
本計畫所稱之青年,係指年滿15歲以上、45歲以下之青年。
【補助對象】
以團體為主體提出補助計畫,並須以設籍本市青年擔任主要規劃、執行或決策角色。
一、人民團體
(一)經本府立案滿1年以上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不含神明會及政治團體),並提出以本市青年為主要參與對象或主體之相關計畫內容者。
(二)經內政部立案滿1年以上運作正常之全國性人民團體,在本市區級以上行政區設立之分會或分支機構(不含神明會及政治團體),並提出以本市青年為主要參與對象或主體之相關計畫內容者。
二、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府核准設立滿1年以上運作正常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並提出以本市青年為主要參與對象或主體之相關計畫內容者。
三、學校、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
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或經該學校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並提出以本市青年為主要參與對象或主體之相關計畫內容者。另專科以上學校分校或分部設於本市者,亦同。
四、個人組成之青年團隊:
由3人以上、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本市之青年組成,具實務經驗,且提出以本市青年為主要對象或主體的計畫內容,須檢附過往執行經歷佐證,且不得重複參與其他本計畫申請團隊。
一、自核定補助之日起至115年11月15日止。
二、本計畫預計採2梯次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受理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115年2月26日及115年5月29日,申請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第1梯次累積申請案件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200萬時,即暫停該梯次案件申請受理。
一、計畫申請
申請單位應完備資料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按申請書收件 日為準,以郵戳或本 府 收文章為憑) 並將電子檔案郵寄至(keelungyouth@mail.klcg.gov.tw)。
二、應備文件
(一)正式用印申請函。
(二)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與內容、活動時間及地點等(一式5份)(如附件二)。
(五)補助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三)。
(六)申請單位負責人及計畫主要規劃、執行或決策角色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四)。
(七)團隊青年成員名冊(個人組成之青年團隊需檢附,如附件五) 。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未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如附件六)。
(九)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七)。
(十) 家長同意書(個人組成之青年團隊,未滿18歲者需檢附,如附件八)
(十一) 學校同意書(個人組成之青年團隊,未滿18歲者需檢附,如附件九)
(十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
【補助項目】
一、場地費:係指使用活動場地(含水電、冷氣等使用費)或攤位之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二、場地布置費:係指辦理活動所需之紅布條、背板等必要布置或製作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三、設備使用或租借費:係指活動所需器材設備、舞台設備、燈光音響等使用或租借費用,惟不含器材設備等財物之購置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四、書籍資料及文宣品印刷費:係指活動手冊、課程講義、文宣品等設計印刷之費用,檢據核實支付。
五、鐘點費:係指講師或講座鐘點費,編列基準請參照最新版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六、出席費:係指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編列基準請參照最新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裁判費:係指各類競賽之裁判費,編列基準請參照最新版之「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八、租車費: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交通費:包含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費用,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支付,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編列基準及報支方式請參照最新版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住宿費:係指合法旅館業之住宿費,編列基準及報支方式請參照最新版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報名費:係指參與活動繳交之報名費,檢據核實支付。
十二、保險費:係指參與或辦理活動所必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旅遊平安險等保險,檢據核實支付。
十三、餐費:便當及餐盒等餐費單價100元以內,桌餐以每桌5,000元為上限,且膳費每人每日以不逾500元為限。
十四、材料費:執行計畫內活動辦理所需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以每人每次200元為上限,檢據核實支付。
十五、雜支:含攝影、茶水、文具及郵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六、不予補助事項
(一)計畫內容違反法令或與補助對象章程(捐助章程)宗旨及任務不符。
(二)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例行性會議。
(三)未依核准補助計畫書執行。
(四)同一計畫經本府不同機關(單位)重複申請補助。
(五)計畫內容屬於法定服務或本府所屬單位已在推動或已有補助辦理。
(六)活動地點非於本市境內。
(七)旅遊、聯誼及自強活動等聯誼性質活動。
(八)涉及營利、販售或募款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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