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補助產、製、儲、銷等屬非常態性補助設施、設備若未列於補助項目及基準,經補助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得核予補助。
110年新增補助項目「溫室暗管搭配集水管(井)及抽水機組合」。
嘉義縣政府為農產業升級、創新農產業發展、 健全農業產業鏈及增加農民收益,補助農民、產銷班及農民團體經營農產業所需之產、製、儲、銷設施、設備。
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設籍於本縣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年齡滿十八歲以上之自然人。
(二) 同戶或夫妻或其直系血親,同年度限一人申請,不得重覆申請。
(三) 依法設立之農會或合作社等農民團體且近一年依農會考核辦法或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評鑑為甲等以上者。
(四)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且近一次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五) 屬新成立之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提供組織或成員之外銷實績證明者,不受第三款、第四款限制。
申請對象之輔導單位:
(一) 申請人為個別農民身分者,由申請土地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輔導辦理。
(二) 申請人為農民團體、產銷班或其班員者,由其所屬各輔導單位輔導辦理。
個別農民及農民團體申請即日起至110年3月5日截止
有意願申請之民眾至所轄輔導單位(公所、農會)填具申請資料。
設施(備)補助額度以不超過造價(售價)之三分之一為原
則,同一人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依第四點第三、四款規定申請者,設施(備)補助額度以不超
過造價(售價)之二分之一為原則,同一申請對象最高補助金
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二,未列入附表二之項目,如經補助
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依前二項規定核予補助。
本補助產、製、儲、銷等屬非常態性補助設施、設備若未列於補助項目及基準,經補助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得核予補助。
110年新增補助項目「溫室暗管搭配集水管(井)及抽水機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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