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執行單位:本處各就業服務臺、桃園市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桃園就業中心及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以下統稱就業服務據點)。
一、目的:為協助設籍桃園市未滿3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待業青年(以下簡稱待業青年)就業,並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僱用單位)提供工作機會,藉由就業獎勵讓青年穩定就業,同時協助僱用單位改善人力招募困境。
申請內容:
(一)完成求職登記之待業青年,由就業服務據點開立介紹卡並推介工作地位於桃園市,且每月正常工時之工資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不含加班費)之全時職缺,經面試錄取,受僱於同一僱用單位滿3個月,即一次請領新臺幣9,000元;滿6個月,即一次請領新臺幣1萬2,000元,最長補助6個月。
(二)為鼓勵青年持續學習,並促進青年穩定就業,自108年起參與「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桃園市青年及特定對象職業技能證照獎勵方案」或同時符合上述2方案,且審核通過者,於本方案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申請第2次就業獎勵金時一併檢附佐證資料,經本處審核通過,加發就業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未於申請時提出,視同放棄申領。
(三)僱用單位每僱用本方案待業青年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每僱用1人可申請新臺幣1萬元之僱用獎勵金。
受理期間: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詳細申請資格及方式,請上官方網站查閱。
(ㄧ)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執行單位:本處各就業服務臺、桃園市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桃園就業中心及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以下統稱就業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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