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地點:花蓮行政轄區內。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當年度11月10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須於活動辦理及拍攝影片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申請,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三、補助類別:
(一)拍片住宿補助:拍片期間之劇組人員住宿費用(前置作業如勘景期間不在補助之列),且住宿地點為「花蓮縣合法立案旅宿業」,每人每日補助300元,核實支應。
(二)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拍攝期間任用設籍花蓮縣或實際居住花蓮縣6個月以上(附證明)之人員,於劇組提供薪資前提下,並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文化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之30%,並以每人每日補助1,000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三)拍攝器材租借補助:拍攝期間租用攝影及錄音器材費用,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30%,並以3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四)影視推廣活動補助:辦理影視活動費用,每案補助以5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四、補助對象:
(一)申請拍片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及拍攝器材租借補助:僅限影視業者。
(二)申請影視推廣活動補助: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花蓮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五、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48 花蓮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科連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