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洋委員會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114年至117年)」,協助在地發掘海洋特色資源與文化發展、落實海洋永續推動生態旅遊、海域空間規劃及設施活化、既有產業加值提升以建立在地品牌、海廢資源循環再利用、創造地方就業機會吸引青年返鄉,特辦理本項「海洋委員會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徵件計畫」公告,請符合資格之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對象
1.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原則;但鄉(鎮、市、區)公所得依計畫性質及執行推動需要提案,報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申請補助。
2.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3.依「財團法人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
4.依「漁會法」登記立案之漁會。
5.依「合作社法」登記立案之合作社,並以「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規定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勞動、消費等業務者為限。
專案期程
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
申請方式
(一)提案方式:
1.向本會提案:符合資格對象擬妥簡報資料(提案單位基本資料、計畫名稱、計畫摘要、執行作法、提案場域、申請經費/計畫總經費、計畫量化/質化效益等),於截止收件期限日113年11月15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寄(送)達方式函送本會(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海洋資源處收,並於信封封面加註「海洋委員會推動海洋地方創生與產業活絡及永續經營徵件計畫」,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予受理。申請資料經審查後不予退還,提案資料經本會初審通過後,提交至國發會各區輔導中心。
2.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流程進行提案:
甲、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提報國發會。
乙、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透過國發會多元徵案流程,得逕行將提案提交至國發會分區輔導中心,由該中心轉送縣(市)政府或國發會(專案辦公室)。
(二)經本會初審通過後及國發會輔導會議後之提案應檢附之文件: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申請書件。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之申請書件。
3.申請書件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相關費用
經費核撥及結案核銷:
1.海洋委員會補(捐)助經費撥付原則:
(1)地方政府:
甲、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完成採購發包後得一次全數撥付。
乙、補助經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依計畫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依計畫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2.計畫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得依計畫核定補(捐)助經費乘算前述比率撥付。
3.計畫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並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相關資料送海洋委員會辦理結案核銷,至遲不得逾當年12月15日。
4.多年期計畫辦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海洋委員會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內容
一、徵件主題
1.產業加值提升:經由創新傳統文化的發想、導入新興科技的應用,透過形象或故事方式進行產品或服務的推廣,以建立在地優質品牌。
2.推動海洋遊憩:推動具地方特色的海洋生態旅遊遊程、結合多元之海洋遊憩態樣規劃合適之體驗活動及遊憩人才之培育。
3.岸海空間活化:針對閒置區域進行空間活化,如作為海洋環境教育、青創場地等。
4.海廢循環經濟:優化海廢循環再利用之技術、開發多元產品與價值提升、培育專業人才。
二、計畫期程及補助額度
1.地方政府:
(1)單年期計畫:以單年期計畫提出,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2)多年期計畫:以多年期計畫提出,每提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一千二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得以跨年期提出,最多3年。
2.民間團體:
(1)單年期計畫:以單年期計畫提出,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2)多年期計畫:以多年期計畫提出,每提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得以跨年期提出,最多3年。
3.海洋委員會補(捐)助經費性質為經常門,提案單位如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編列相對應配合款,如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等,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
三、聯絡窗口
海洋委員會
地址:806614 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電話:(07)338-1810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海洋委員會公告頁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