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頁面為準❈
113年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音樂製作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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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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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申請期間:2024-10-01 至 2024-10-31
詳見專案期程 -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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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與數量。
(一)人才培育:
1. 學分(位)學程: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 專業培訓: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工)會、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2. 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一) 人才培育:應於每年(1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前提出當年度補助申請。
(二) 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1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前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
(一)人才培育: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二年度另行公告外,應於每年二月 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
3. 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 經費預估明細表。
5. 關鍵績效指標。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
3.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 授權書。
5. 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 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 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一)人才培育:
1. 學分(位)學程: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學 (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 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 (如電腦周邊設備、軟體等)及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辦公室租金 等)。
2. 專業培訓: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 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 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 片、包裝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 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費用。
2.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執行 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 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包括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