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二)申請單位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已補助者,農業部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三)申請單位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單位之商業行為做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為促進農民團體、農企業、農業產業團體或科技服務業者承接政府計畫補助研發完成之智慧農業成果,並將其擴散應用至契作戶、合作農場等農業場域,或將技術商品化或發展創新服務模式,故特辦理本計畫提供產業升級相關補助,協助業者將政府計畫補助研發完成之成熟技術與成果,能更普遍於其他場域中實踐,為臺灣農業發展注入創新元素,達成產業升級與提升生產力之目標。
本計畫申請單位類型包含農企業、農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及科技服務業 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除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應為正值1,並應符合 下列資格條件:
(一)農企業:依法登記成立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為主之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農民團體: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業合 作社。
(三)農業產業團體:指農業、漁業、畜牧業相關從業組織或個人依法成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四)科技服務業者:指依法登記成立,提供各種新興科技工具或創新服務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五)前揭申請單位及其委外或分包業者,均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若於本計畫申請日前,已通過本部「智慧農業科技服務機構能量登錄」者,於審查階段得加分。
本計畫期程至113年12月31日,且同一申請單位以申請1件為原則。
本計畫採書面紙本申請,提送之相關資料均存檔查考,不予退還。
每一申請案件之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原則。
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二)申請單位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已補助者,農業部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三)申請單位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單位之商業行為做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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