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對象
(一)競賽類: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專案期程
收件及截稿日期:自112年11月1日起開始收件,至112年12月31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 將於113年4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5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申請方式
請下載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0012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B2 第26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相關費用
(一)競賽類
(1)獎金:①小說: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②散文: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③現代詩: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④古典詩: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⑤舞臺劇本: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3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演出製作獎金」。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5、(2)。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2)舞臺劇本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①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優先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
②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③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授權同意書」。
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15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
⑤首獎得主未能於3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或有首獎從缺情形者,由評審獎得主遞補。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⑥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參考。
⑦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4份,另亦提供本局聘請之2位專業委員評鑑所需票券。
⑧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⑨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2週前通知本局。
⑩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⑪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份獎金: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⑫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入圍 3 名,每名獎金 20 萬元,各頒發入圍證書一張;一 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再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 獎金 40 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惟入圍者作品,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 不得參加決審。
內容
(一)競賽類
作品體例: (1)小說:以 8,000 至 12,000 字為原則。 (2)散文:以 2,500 至 4,000 字為原則。 (3)現代詩:30 行以內。 (4)古典詩:須創作絕句組詩(4 首為一組)。 本(26)屆限絕句組詩,下(27)屆則限律詩組詩,依此類推,逐年輪替。 (5)舞臺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演出長 度估計不少於 60 分鐘。
徵文主題: (1)小說、散文、現代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2)古典詩、舞臺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計畫內容不超過 2,000 字,另須檢 附個人簡歷及過往作品目錄),寫作主題不限,文體不拘;計畫內容之質與 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說、散 文、報導文學等至少 1 萬 2,000 字,新詩至少 10 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 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
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 8 萬字,新詩至少 50 首。
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給付。
(1)第一階段: 入圍者將於接獲公文通知後,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 20 萬元。
(2)第二階段: 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決審選出之得獎者,將獲頒年金 得主獎金 40 萬元。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 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