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申請影片之條件,須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受理
(一) 影片具有下列特色之一:
1.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之作品。
2.於臺北市拍攝。
3.跨國製片案於臺北市進行影片後製作業或應用本國電影從業人員。
(二)製作規格:
1.影片長度應逾七十分鐘。
2.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3.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或以電影規格之 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 DCP 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三)申請第一期者限可於次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且未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案未獲局其他補助者。申請第二期者限可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且未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案未獲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其他補助者。
(四)具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
(五)申請者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六)曾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受理新申請案。
(七)受其他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委託製作之影片企劃案,不受理申請。
(八)接受臺北市協拍服務,有重大違規事項者,列入紀錄並作為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之參考。
二、審查重點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電影製作補助審查重點為:企劃案具創意、具國際發行及行銷能力、能呈現獨特之臺北意象、企劃案執行可行性及完成度高。
三、聯絡窗口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李小姐
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542)
或洽許股長-分機3547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臺北市政府公告頁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