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主要補助以參與下列主題之活動為限:
(一)原住民族人權、土地權、自治權、教育文化權、智慧財產權、社會權等權利。
(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社會福利與發展。
(三)生物多樣性。
(四)聯合國及其相關原住民國際活動。
(五)前往與委員會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國家進行交流事項。
(六)原住民族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國際活動。
(七)其他符合委員會要點宗旨並經委員會認可之活動。
上述活動得以研習、會議、論壇及其他經委員會認可之方式進行,但不包含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之展演活動。
為推展台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昇台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
申請資格及要件如下:
(一)本國個人:
須在國內或國外相關領域具有實務經驗,或有相關著作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二)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須具下列條件之一 :
1、依法立案之原住民族法人、團體。
2、依法立案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含與
原住民族社會有密切關係之宗教學校)。
3、其他有辦理國際原住民族交流經驗並經
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海外捐助對象:
1、南島語族區域內之下列機構、法人、團
體或個人:
(1)各級學校。
(2)學術機構、團體及智庫。
(3)民間組織。
(4)媒體。
(5)政要、學者及社會各界重要人士。
2、其他經本會核可對我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有助益者。
前項第二款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補助,出國成員須在五人以上,且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原住民身分。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下
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收
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
送達者以委員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委員會上
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
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委員會
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
補文件送達委員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每最高補助上限:0~150000
本要點主要補助以參與下列主題之活動為限:
(一)原住民族人權、土地權、自治權、教育文化權、智慧財產權、社會權等權利。
(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社會福利與發展。
(三)生物多樣性。
(四)聯合國及其相關原住民國際活動。
(五)前往與委員會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之國家進行交流事項。
(六)原住民族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國際活動。
(七)其他符合委員會要點宗旨並經委員會認可之活動。
上述活動得以研習、會議、論壇及其他經委員會認可之方式進行,但不包含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之展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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