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範圍
(一)針對藝文資源能量較為匱乏之地區,透過民眾參與, 成立新藝 文團隊、社團者。
(二)為永續經營,持續創作,以提升團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者。
(三)為開拓客家文化藝術新境界,促進客家藝術活動精緻度,以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者。
二、補助項目
(一)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三)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四)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五)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六)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七)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八)其他有關經費。
三、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補助分級分為第一至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團隊可提出一年期或三年期計畫,第三級團隊則以一年期計畫為主。
(二)申請第一級之團隊應能展現臺灣客家文化能量,且具備國際文化識別價值者;申請第二級之團隊應能發展專業客家藝文,且具有展演規模能量者;申請第三級之團隊應能穩健經營持續創作,且發揮藝文扎根者。
(三)團隊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別及申請計畫類型;團隊可於申請級別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序位,至少應填列一種,客家委員會得依據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及補助計畫類型。
(四) 申請計畫類型包含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客家藝文推廣計畫及國際藝術交流計畫;所有申請團隊均應提報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第一及二級團隊得依發展需求,提報客家藝文推廣計畫或國際藝術交流計畫。
(五) 客家委員會依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每年度補助金額,第一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第二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第三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六) 申請三年期計畫者,應先行預估三年補助額度之配置,於客家委員會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後,受補助單位仍須逐年度提具計畫書送客家委員會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客家委員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四、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客家委員會
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電話:(02)8995-6988
上班時間:每週一到週五8:30至17:30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客家委員會公告頁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