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事項
(一)以桃園市為主題或在桃園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等相關活動。
(二)桃園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申請期間(每年分二期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五、申請方式:備妥所需資料,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提出申請。
六、相關資訊請參閱官網
一、為推廣桃園市視覺藝術活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桃園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於桃園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非設籍於桃園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曾獲桃園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第一期:2021年10月31日 00:00:00
第二期:2022年04月30日 00:00:00
個人:0~50000
團體:0~100000
三、補助事項
(一)以桃園市為主題或在桃園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等相關活動。
(二)桃園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申請期間(每年分二期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五、申請方式:備妥所需資料,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提出申請。
六、相關資訊請參閱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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