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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05)362-0123轉民政處原住民行政科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受理期限: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下午5時止。
(一)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有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二)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辦機關核定。
(三) 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四) 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五) 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0,000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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