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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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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外交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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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申請期間: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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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窗口:外交部
人事處
02-2348-2999 -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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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外交部為鼓勵優秀青年投身外交工作,設置「外交獎學金」,供國內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申請。
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三)曾於上學年度修習外交、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國際傳播、區域研究、兩岸關係、比較政府、比較政治、外文等相關課程 5 門以上(5 門課程中應有 1 門外文,倘未修讀,除外交等 5 門課程成績外,應檢附外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選修環境保護、醫療、公共衛生、科技、能源、法律、文化等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最多以 2 門為限。
(四)第三款所列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達 80 分以上。
(五)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 80 分以上,體育成績 75 分以上(無修者免計),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符合以上條件且具參與國際會議、擔任外交部或非政府組織(NGO)志工、青年大使(或外交實習生)之經驗者為優先。
外交部於每年12月前函知各大專院校受理申請,有意者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具申請書。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 上一學年度(兩學期)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 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 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 五千字專題報告(內容需與國際關係、外交或全球化等議題相關)。
5. 教授推薦函 2 份。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外交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外交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