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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李先生(02)8512-6589
王小姐(02)8512-6594
一、鼓勵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透過群聚提升原創能量,並形塑文化創意聚落特色。
二、以聚落整體概念,建立行銷、管理及資源整合平臺,以促進文化創意聚落發展,並建構文創產業鏈。
三、鼓勵企業及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輔導、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並發展文創事業。
申請者須從事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2.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國內依法登記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申請期限:皆為 112/11/30~112/12/2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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