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一)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進行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調查研究。
(二)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辦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活動。
(三)於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上,設置原住民族重大歷史文化事件空間紀念之構造物、景觀特徵,以達成特定意義之表達及彰顯。
補助經費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次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原住民族團體:補助部分所需之經費,但以不逾總經費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詳細計畫內容、申請書表,請詳閱官方網站說明。
聯繫窗口: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原轉會專案小組
溫祝羚 (04)2217-7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