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
以演藝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為原則,如排練費、設計費、演出費、場租、運輸、製作費、字幕、文宣廣告、設備租借費、攝錄影費或版權費等。但不含受補助者之行政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
二、聯繫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承辦人員:林先生
聯絡電話:(02)29509750 # 103
電子郵件:AN2120@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43462
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文化水準,依「新北市政府辦理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裡。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四)演藝活動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1.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
2.新北市境內適當之展演空間場地。
申請補助計畫之演出地點為新北市文化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者,其檔期使用應先取得新北市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單位之同意。
當年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受理次年度所辦理之演藝活動補助計畫申請,惟必要時,新北市文化局得視需要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
郵寄、臨櫃及線上申請
送件方式: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請依序排列成冊(無須裝訂,以燕尾夾或迴紋針固定即可)。若多案投遞,應一案一信封送件,信封請註明「○○○年度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計畫名稱」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 掛號郵寄: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郵戳為憑。
(二) 專人送達(含快遞): 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09:00至18:00),送至上述地址。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一、補助項目:
以演藝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為原則,如排練費、設計費、演出費、場租、運輸、製作費、字幕、文宣廣告、設備租借費、攝錄影費或版權費等。但不含受補助者之行政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
二、聯繫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承辦人員:林先生
聯絡電話:(02)29509750 # 103
電子郵件:AN2120@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4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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