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方式:
(一)受補助業者或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函30日內,檢附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先行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受補助業者或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30日內,檢附文件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剩餘補助款項。
嘉義縣政府為支持青年創業,輔導具發展潛力之新創事業,協助營運初期確立市場定位、建立成功商業模式及穩定營運發展, 培育青年人才在地扎根,促進嘉義縣產業及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本補助計畫分為「創業啟動類」及「經營優化類」兩類別,依申請類別符合各款條件之申請人、公司或商業,申請以一類別為限:
一、「創業啟動類」:申請人運用本身專長,結合本縣在地特色,提供創新產品或服務,惟尚未完成商業登記之申請案。
(一)申請人需為年滿18歲以上至45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中華民國國民,且不得有擔任其他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之情事。
(二)該申請人請列出創業營運之地點(為創業實際營運地點)。
(三)依本計畫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經營優化類」:針對嘉義縣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店家,鼓勵其發展具市場價值之創新商業或新服務經營模式,使其營運更加穩固及優化,以轉型提升競爭力之申請案。
(一)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需為年滿18歲以上至45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中華民國國民,且不得有擔任其他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之情事。
(二)營業地址與稅籍設於嘉義縣,並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且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截至申請日止)
(三)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且未達1,000萬元。(截至申請日止)
(四)兩年內無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若有此情事則須提出相關契約及合理說明。
(五)依本計畫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一、計畫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2 月 23 日止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一) 原則自本府核定後 6 個月內。
(二) 另有申請空間裝修費用者,將扣除施工期間,自完成施工後開始計算 6 個月,若空間裝修已完工請函文通知本府。
採二階段審查:
(一)第一階段採書面審查,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嘉義縣政府(地址: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收),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113 年 2 月 23 日止),並於信封明顯處加註「嘉義縣113年青年創新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二)擇優案件進入第二階段簡報審查,第二階段審查會議將決定最終補助案件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分為「創業啟動類」及「經營優化類」兩類:補助申請項目需與所創業經營相關支出為原則,本府只補助計畫期間,且應依據「嘉義縣113年青年創新創業獎勵補助計畫」補助經費項目編列原則辦理,每案補助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經常門最高50萬元,資本門最高50萬元),且補助金不超過提案總計畫經費之70%(須自籌款30%),補助經費得編列科目如下:
(一)經常門:
1.消耗性器材及材料費。
2.設備租賃費。
3.設計暨行銷推廣費。
4.營業場所租金及水電費用。
5.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費。
(二)資本門:
1.設備購置費:
(1)購置之設備應於實際營運場所使用,非固定於建物之定著物,像是營業用設備及事務性設備(烤箱、冰箱、冷氣、電腦)等與創業營運項目具有關聯性之設備。
(2)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並於設備上標示其使用年限、補助單位及保管單位。
(3)請依設備使用年限妥善保管設備。
(4)核銷以本府核定之購置設備為主,如非本府核定之項目,本府不予認列。(
5)核銷購置設備時請附上照片,並拍到設備上標示其使用年限、補助單位及保管單位等字眼。
2.空間裝修費用:
(1)裝修的範圍應於實際營運場所,並固定於建物之定著物,例如木工、天花板及地板工程、油漆及招牌(不含電子及數位設備)等等。
(2)請於本計畫補助申請書明列空間裝修各細項及清單,併請檢附相關估價單或報價單影本(請清楚明列各裝修細項及價錢,且蓋有施作廠商的發票章或是大小章);另請附設計圖說(如位置圖、平面圖、剖面圖及室內模擬圖)且圖面要清楚標示相關裝修部分的尺寸、構造、材質及色彩等等及預計裝修完工之天數;如有進入簡報審查,請於簡報時說明裝修內容。
(3)實際營運場所之空間裝修,應與創業營運項目具有關聯性,如無關聯性,本府不予補助該項目。
(4)如獲得本府補助,請提供實際各個施工處之裝修前後對比照片數張,並有其中一張應清楚拍攝營運場所之門牌地址與店面,如無法清楚看見裝修範圍及項目,本府不予認列。
(5)核銷以本府核定之空間裝修項目為主,如非本府核定之空間裝修項目,本府不予認列。
(6)應符合「消防法」、「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補助方式:
(一)受補助業者或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函30日內,檢附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先行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受補助業者或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30日內,檢附文件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剩餘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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