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提昇臺北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
對象
(一)個人:設籍於臺北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臺北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臺北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臺北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臺北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臺北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臺北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臺北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專案期程
(一)常態二期:
114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限114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114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限114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專業藝文類「營運扶植」項目、「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申請僅限於第1期受理收件。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14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止,限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4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4年2月1日至3月10日止,限1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4年第3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4年5月1日至6月10日止,限1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4年第4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4年8月1日至9月10日止,限1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
1.於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若有實體附件資料,請另行寄送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申請案書表一式1份,以單面印刷,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申請本期藝文補助者,若為紙本送件,申請所需表格附件含網路連結,敬請前往填寫申請案附件網址;若為線上申請,網路連結之網址請逕自填寫於表格13,連同整份申請文件上傳。
相關費用
(一)本年度藝文補助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8,000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二)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內容
一、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
2.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文化調查、其他。
3.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4.設計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推廣、研習進修、城市空間美化。凡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者,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款專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應依前款辦理。
二、聯絡窗口
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設計類:分機3527 何小姐
音樂類、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分機3515 羅小姐
文學類、傳統戲曲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舞蹈類、傳統音樂類、視覺藝術類、影音藝術類:分機3527 何小姐
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分機3601 周先生
❈補助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臺北市政府公告頁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