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滿足不孕夫妻生育期待與減輕不孕夫妻進行試管嬰兒之經濟負擔及減少人工生殖多胞胎率,公告修正旨揭補助方案。
對象
對象
(一)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不孕夫妻,且妻年齡為44歲(含)以下。
(二)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
受術妻年齡及申請補助次數上限:
(一)受術妻年齡39歲以下(含39歲)者:每胎(活產)最多補助6次。
(二)受術妻年齡40歲以上(含40歲)且44歲以下(含44歲)者:每胎(活產)最多補助3次。
相關費用
具有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新台幣15萬元;另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依療程給予不同補助額度,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內容
一、補助項目:
(一)至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不孕症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療程。
(二)另做人工授精(AIH)而非試管嬰兒,則不予補助。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亦非補助範圍項目。
(三)胚胎植入數:
1.受術妻35歲(含)以下最多植入1個胚胎。
2.受術妻36歲至44歲(含)以下最多植入2個胚胎。
二、申請方式及流程詳閱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及衛生福利部公告
三、通過申請補助方案之民眾,應於一年內完成療程,其補助費用之申請,應於就醫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以懷孕確認或治療終止日為準)向國民健康署提出,逾期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