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
(一)地方創生文化人才培力與輔導
(二)地方創生文化基地營造與運用
(三)地方創生文化事業推動計畫
(四)運用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推動地方創生,或涉文化部及所屬業務結合地方創生有關之計畫
二、計畫期程及補助額度:
(一)計畫期程:依國發會「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計畫期程為一百十年至一百十四年,第一期提案期程原則以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一年兩年為期,一百十二年以後將視前期計畫執行及預算獲編情形,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二)補助額度
1.申請「地方創生文化人才培力與輔導」項目者,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一年兩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2.申請地方創生「文化基地營造與運用」、「文化事業推動計畫」之項目者,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一年兩年補助金額各項以不超過八百萬元為原則,經費編列可依實際需求分別編列經常門及資本門費用。
3.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及其他涉文化部與所屬業務結合地方創生推動有關計畫,其補助額度得適用文化部相關作業要點規範或依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後核列之,經費編列可依實際需求分別編列經常門及資本門費用。
三、其餘詳情請參閱文化部推動地方創生文化環境營造補助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