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相關申請辦法請參閱公告頁面及所附簡章。
諮詢專線:
陳小姐 (03)332-2101*6685
傳真號碼:03-3366094
桃園市政府為加強臺灣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桃園市原住民踴躍參加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特訂定本要點。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及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申請期限: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一) 原住民學生:
於申請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桃園市政府複審。
(二) 非學生身分之一班民眾:
於申請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桃園市政府複審。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桃園市政府複審。申請資料經桃園市政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3,000元。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4,000元。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5,000元。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10,000元。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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