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鼓勵原住民族青年返鄉在地穩定就業,自 108年起首次推出本計畫,透過積極性就業促進政策,鼓勵雇主提供原住民族地區優質職缺,109年共核定75家用人單位,創造191個原住民族青年工作機會,以108年原住民族失業率3.96%觀之,估計可降低 0.07個百分點,確有成效。111年爰賡續辦理,並考量部分移居都會地區族人就業需求,持續透過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獎勵誘因,吸引雇主以較高薪資僱用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縮短與全體民眾薪資 差距,提升原住民族職能向上,並減緩聘僱外籍移工影響,減少雇主用人成本,達成穩定就業目標。
對象
適用對象
A僱用原住民族青年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 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 法令設立者,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B受僱之原住民族青年「勞工」:(一)15 歲以上未滿 40 歲之原住民。(二)受僱勞工應「連續在職達 3 個月」以上。
獎勵名額:200 名原住民族青年,額滿即停止受理。
專案期程
申請期間分為 2 個梯次
(一)第一梯次:111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二)第二梯次:11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15 日止。
申請方式
由用人單位於申請期限內依勞工工作地點為原則,向原民委員會之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相關費用
獎助補助
A獎勵雇主
(1)僱用全部工時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4萬100元以上者,每月獎助津貼1萬元(此項不得高於核定總職缺數之20%);達2萬6,400元,但未達4萬100元者,每月獎助津貼6,000元;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4,00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每月獎助津貼
4,000元。
(2)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 (每小時 168 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 40 小時,每月核薪至少 6,720 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 2,000 元整。
B獎勵勞工
(1)全部工時受僱勞工,每月獎勵2,000元。
(2)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每月至少工作40小時者,每月獎助1,000元。
內容
一、獎勵條件:用人單位應於 111 年 1 月 1 日起「始」僱用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40 歲之原住民,且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 3 個月後,始請領津貼。受僱原住民族青年勞工連續在職達 3 個月。
二、其他相關資訊請詳見官網
三、聯繫窗口
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專線0800-066995或原住民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就業服務科02-89953179
或逕洽各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北基宜區02-23412511、新北區02-29863951、桃園區03-2552039、竹苗區03-5100629、中彰投區04-25260081、雲嘉南區06-2983843、高雄區07-3341763、屏東區08-7383507、臺東區089-332700、花蓮區03-8246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