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長照2.0為了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專案期程
106年~115年。
相關費用
獎助項目及基準:
(一)A 單位:
每處最高獎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如設立時間未滿一年,視設立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1.每處之獎助項目包括:人事費(每處至多二名,最高獎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業務費(不含專業服務費、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用)、設備費、管理費。
2.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二)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 C 單位:
1.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餐服務:
(1)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2)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萬元。
(3)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六萬元。
2.志工相關費用:
(1)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者,請配合當地社會局(處)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3.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業務費、專職人員服務費、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等項目,相關獎助原則及獎助基準,依「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及「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規定辦理」。
內容
一、獎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衛福部提出申請,並由衛福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二)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衛福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或獎(補)助之服務單位,以下列為限:
1.設置且實際服務區域為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A 單位)。
2.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者(以下簡稱 C 單位)。
二、服務項目:
(一)A 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或提供長照服務。
(二)C 單位(巷弄長照站):
1.應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及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並應擇一辦理電話問安或關懷訪視服務。
2.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 C 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特約,提供喘息服務。
詳細計畫相關資訊請參閱長照十年計畫2.0懶人包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檔案下載區。
三、聯絡窗口:
衛生福利部 長照服務專線 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