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獲得從態度、理念到實務面的體驗學習,了解政府部門運作、組織文化及公共政策形成、制定、執行過程,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規劃未來職涯發展。
對象
一、提供見習機會之機關
(一)見習機關指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不含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二)有關醫療院所部分,如提供之見習機會為行政職,而非醫療護理等需專業技能之職缺,且不影響服務對象權益者,亦可納入。
二、參與見習之學生
(一)年齡為35歲以下,國內公立、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含軍警學校學生及空中大學全修生,不含五專專一至專三生),或「教育部收錄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含認可名冊) 」及「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的本國籍在學學生。
(二)105年至111年已參加過本計畫2次見習者不得再參加,且同年度不同梯次亦不可重複參加。
專案期程
1.每年2-3月、5-6月、7-8月:各見習機關完成線上各梯次見習職缺提案及回報進用名單
2.每年3、6、9月:辦理各梯次見習前講習會
3.每年4-5月、7-8月、10-11月:進行各梯次見習
4.每年12月:辦理見習心得分享活動
相關費用
見習津貼非薪資,額度每小時新臺幣176元:
1.學期中:每月見習時數固定50小時,2個月合計100小時;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新臺幣8,800元。
2.暑假:視刊登之見習職缺固定每月50小時或100小時,2個月合計100或200小時或單月100小時;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8,800元、或每人每月見習100小時17,600元。
3.見習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公、喪、病假)無法完成每月規定見習時數,須提出證明,經見習機關核准,得移至下月見習,惟仍須於見習期間內完成,且變動後之時數僅以原投保級距內之時數為限。未完成當月見習時數者,依完成之見習時數撥給見習津貼。
內容
一、見習名額:預定 550至650人次,見習津貼及見習機關負擔之勞保費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支應。
二、見習機關錄取之學生非工讀生,進用後名稱統稱為「見習生」,見習生為技術生,見習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章之相關規定辦理。見習生係以學習為目的,與見習機關無僱傭關係,亦非屬臨時人員,見習機關應提供具學習性之見習職務。由見習機關安排在單一部門,亦得在不同部門間輪換。見習機關需為見習生投保勞保,但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不計收就業保險費,健保得以原投保資格投保,可不由機關代為加保
三、見習時間、時數與津貼:
(一)見習預定分為各學年度下學期(4-5月)、暑假(7-8月)及上學期(10-11月)3梯次見習,每梯次每人見習時數達100小時,計為1人次。
(二)見習時間安排,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原則以白天非假日且固定為宜,並以不超過8小時為限。
(三)見習訓練期間若遇颱風等天災,依據各地方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規定辦理,並須於見習期間內擇日補齊時數。
(四)見習津貼非薪資,額度每小時新臺幣176元:
1.學期中:每月見習時數固定50小時,2個月合計100小時;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新臺幣8,800元。
2.暑假:視刊登之見習職缺固定每月50小時或100小時,2個月合計100或200小時或單月100小時;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8,800元、或每人每月見習100小時17,600元。
3.見習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公、喪、病假)無法完成每月規定見習時數,須提出證明,經見習機關核准,得移至下月見習,惟仍須於見習期間內完成,且變動後之時數僅以原投保級距內之時數為限。未完成當月見習時數者,依完成之見習時數撥給見習津貼。
四、相關資訊請詳閱計畫說明
五、聯繫電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公部門見習專案 02-7736-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