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的理由如下:
(一)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增加住宅供給面資源,讓租屋成為購屋以外民眾的居住選擇方式之一,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
(二)包租代管與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不同的是,除可活化及利用現有租賃住宅外,並可減輕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政負擔,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三)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四)現行住宅租賃市場上存在眾多問題,包含弱勢房客租不到適合的房子、租金價格過高租不起、承租的房子可能是違建或會漏水等等,房東也會因為租屋管理麻煩、容易有糾紛等問題,而寧願將房子閒置不出租。政府透過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提供房東專業服務、保障租賃關係外,也協助弱勢房客解決租不到、租不起及租不好的問題。
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辦理方式有兩種,說明如下:
一、包租:由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的房子,業者與房東簽3年租約後,於租約期間內每個月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負責轉租給弱勢民眾並管理租約,管理內容包含代收代繳租金、居住關懷訪視、糾紛諮詢、修繕處理、協助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
二、代管: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的房客,並由政府補助服務費用,由業者負責管理房屋,管理內容包括代收代繳租金、居住關懷訪視、糾紛諮詢、修繕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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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