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客家委員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並提升客家表演藝術品質與精緻度,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
對象
指依法登記、立案之音樂、舞蹈、戲劇、及民俗技藝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但政黨、民營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前項所稱民營機構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申請方式
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客家委員會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表)、計畫書(如附表計畫書範例)、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各十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客家委員會。
(三)計畫書應含計畫名稱、計畫目標、計畫期程、實施地點、團隊簡介、現況及需求分析、預定工作項目、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過去三年獲客家委員會補助情形及執行成效說明等項目(詳如附件計畫書範例)。
(四)申請補助三年期計畫並經審核通過者,於第二年度申請時,除檢附第一年度成果報告外,仍應提具計畫書,送客家委員會書面審核,前一年度之成果及目標達成度,將作為核定年度補助金額之重要依據;第三年度申請時亦同。
(五)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客家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六)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申請客家委員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表件不全者,經客家委員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相關費用
付款方式:補助款以年度方式撥付,並依年度執行進度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
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填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客家委員會核備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二)第二期款: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完成者,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及師資名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內容
一、補助範圍:
符合前點規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針對藝文資源能量較為匱乏之地區,透過民眾參與, 成立新藝文團隊、社團者。
(二)為永續經營,持續創作,以提升團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者。
(三)為開拓客家文化藝術新境界,促進客家藝術活動精緻度,以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者。
二、補助項目:
(一)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三)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四)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五)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六)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七)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八)其他有關經費。
詳情請參閱官網及客家委員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