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原則】
一、補助金額原則:
每月最高新臺幣4,000元,但實際房租租金未達新臺幣4,000元,以實際租金補助之。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撤銷資格。倘若符合申請之名額及預算超過年度預算額度,行政局得視實際財政狀況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110年1月至12月止。
三、辦理時間及補助金額:110年4月1日至5月17日,每月最高4,000元。
四、辦理地點:桃園市各區公所(人文課)
五、洽詢電話:原民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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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
【受理對象及受理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家庭成員有自有住宅但距離租屋地30公里以上者。
三、家庭人口數需三人以上(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五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者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內者(如110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新臺幣15,281元,1.5倍即22,922元),且全戶不動產及每人動產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戶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二)每人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之限額低於新臺幣22萬5,000元者。
受理時間:2021年05月17日 00:00:00
【補助原則】
一、補助金額原則:
每月最高新臺幣4,000元,但實際房租租金未達新臺幣4,000元,以實際租金補助之。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撤銷資格。倘若符合申請之名額及預算超過年度預算額度,行政局得視實際財政狀況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110年1月至12月止。
三、辦理時間及補助金額:110年4月1日至5月17日,每月最高4,000元。
四、辦理地點:桃園市各區公所(人文課)
五、洽詢電話:原民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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