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間及地點
(一) 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須進駐計畫執行國家之客庄至少3週,申請團隊可提出3年期計畫或1年期計畫,惟提出3年期計畫者,其要件如下:
1.須持續執行至少達 3 年以上。
2.需掌握計畫精神,提出分年執行架構及內容,充分說明執行3年之必要性、相互關連性及效益性。
(二) 執行國家: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汶萊、柬埔寨、東帝汶、紐西蘭及澳洲。
二、執行主題:(申請團隊擇一交流主題進行提案)
(一)非政府組織(NGO)交流組:須結合新南向國家合法設立之非政府組織,於當地客庄踏查、交流及學習體驗,或舉辦跨國論壇,將我國客庄地方創生學習、客家創新理念與南向國家青年對話交流。
(二)校際交流組:與新南向國家之合法正規教育學校(如小學、中學、專 科學校及大學校院)進行合作,辦理校際客家族群文化、行銷客庄等主題課程進行文化交流。
三、補助原則、額度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每個申請單位僅得擇一主題參加。
2.同一大專校院,每年補助至多2案。
3.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受補助單位之受領補助資格,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 補助額度及自籌比例:
1.每一申請案原則以部分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 萬元為上限,受補助單位須自籌計畫總經費 20%以上。
2.依各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款以分年度方式撥付,經核定補助經費超過 20 萬元(含)以上之申請案,可分二期提出申請,第一期款請於計畫核定後10日內,檢附核定補助金額 50%之收據及切結書到會憑辦。
計畫詳細內容詳見官方網站公告。
主辦單位
客家委員會
計畫洽詢專線:02-89956988#523,綜合規劃處 葉專員。